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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占军律师   汤占军律师,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本科,先后在大型合资、外资、民营企业从事企业管理、法务工作,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江苏元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汤占军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客户利益至上、穷尽一切办法、多角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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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汤占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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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变更的形式有哪些?

日常经济交往中,对于公司的法人这个问题,相信不少经济人都要所了解,而对于法人变更也是常见的,法人的变更,是指法人成立后,其组织、名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。那么法人变更的形式有哪些?

法人变更的形式有:

一、法人变更

法人的变更,是指法人成立后,其组织、名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,这些事项的变更,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,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,即可发生变更效力。

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,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,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,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,做了强制性规定。

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,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,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。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。

而对于法人变更的形式具体有以下:

(一)合并

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。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,扩大实力,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。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,比之解散原法人,成立新法人,手续更为简便,操作成本也更低廉。法人合并,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。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,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,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。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,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,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,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。法人合并时,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。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,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,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,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。否则,法人不得合并。

(二)分立

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。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,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。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,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。法人分立,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。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,指解散原法人,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。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,指原法人存续,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。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,需要有分立的决定、债务分配合同,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。

二、变更后结果

(一)法人之消灭。

在新设式合并,原法人均告消灭;在吸收式合并,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。在新设式分立,原法人消灭;在存续式分立,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。

(二)债权债务承受

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,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。在法人分立,原法人的债权债务,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,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。

由此我们可知,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,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。法人变更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,分立、合并。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。而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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